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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习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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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及其发展



作者:汪习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生导师。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2期。由于篇幅所限,刊物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请广大读者前往本刊物网站下载全文阅读。

摘 要: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当代化、中国化和现实化的最突出理论成就。就理论特质而言,表现为对人权本体、内部构造与实现形式进行的创新,体现出建构性、回应性、主体性和共同性的特点。从演进过程看,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具有独特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在实现之道上,应当通过起点提升、理念创新、整体推进、治理强化、共同塑造五大途径谋求人权的新发展。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人权;中国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018年是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在这个特殊的时期,重温马克思博大精深的人权思想,回顾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探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现实价值,对坚持和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归结起来,可以从理论特质、演进逻辑和实现之道三个层面,全方位地分析和回答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什么、从哪里来和到哪里去三个基本问题。


一、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内在特质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不仅科学地回答了人权是什么的问题,而且揭示了人权最深刻的社会本质。要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及其中国化问题,首先必须厘清马克思对待人权的基本态度,研究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核心命题和理论构成。

理论界存在一种误解,似乎马克思是否定人权的。其实,马克思主义历来十分重视人权问题。马克思不是要一般性地否定人权,而是否定资产阶级的人权观,揭示不同时代人权的不同本质。马克思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所以,必须消除所有制,废除资产阶级的所谓人权制度,因为资产阶级的人权在本质上是少数有产者的特权,而非普罗大众共同享有的人权。可见,我们不能以马克思主义对资产阶级人权的批判主义态度为由而看不清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建构性。恰恰相反,其十分重视为新的社会创设构建人权思想,并且业已形成一个理论体系。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在人权的本质上,以往主要是从政治学、社会学等视角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其实,还应当从法哲学的高度解读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本质属性的学说。马克思明确指出“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面才能和力量,并且不因此而损坏这个社会的基本条件”。这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实质是要把人的本质复归给人自己。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权是个体性和社会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体。马克思主义反对资本主宰下的机器生产和经济制度在社会大分工面前“肢解”人、“异化”人、“割裂”人,而呼唤在所欲建设的新的理想社会中塑造完整的人,把人的本质真正回归到人的身上。于是,进一步阐释了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要求人的能力得到全面提升、人的需求获得充分满足,而能力和需求正是权利的两个基本构成要素。这一人权理论预示着三个基本权利形态:自由权、平等权和发展权。因为全面发展既意味着每一个人的所有个性和内在素质得以全面的外化和激活,也蕴含着所有人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的内涵,更意指人人获得均衡而充分的发展的权利。

在人权的具体内容上,应当认识到马克思在追求社会联合体伟大理想的同时,从来没有否认自由对于个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其中,对自由权,马克思曾进行过热情的颂扬,他形象地说道,“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对平等权,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资产阶级以流通领域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社会主义就是要实现公有制,在根本上实现人人平等。对发展权,马克思创设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理论绝不是空洞的抽象的,相反,其间蕴藏着生动具体的丰富内容,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充分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一方面包括了物质上的发展所必备的财产权。马克思指出,公有制保护全体无产阶级的人权,首先是财产权。新的联合体的根本宗旨在于保护“无产阶级的生存”。另一方面又包括精神发展层面的权利诉求。他所设想的新的社会,就是要保证人人获得“追求幸福”的权利,实现个性解放和人对人的本质的全面占有,即满足作为一个精神的文化的政治的存在体的各项权利需求。总之,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是人的“全面发展”,“既是人的个性、能力和知识的协调发展,也是人的自然素质、社会素质和精神素质的共同提高,同时还是人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的充分实现。”

在人权的实现途径上,应当认识到,马克思不是狭隘地从某个人或某一部分人的利益出发来探讨人权问题,而是高瞻远瞩地提出人类的解放是彻底实现人权的必由之路。也就是要用“自由人联合体”代替旧制度,从而为人的个性解放开辟道路。由于“私有制”(Aboli-tionofPrivateProperty)是造成一切社会异化的根源,被压迫的工人阶级应当联合起来,“消灭基于阶级分化之上的剥削与压迫,建立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即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人性的完全复归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最终实现全人类的彻底解放”。

在人权主体上,马克思主义不是简单地将人权视为单个人的人权,而是强调人权是个人与集合体权利的共存。应当认识到,马克思主义从不否认个人人权的重要性,相反,将个人置于相当重要的地位看待,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同时,“每个人都追求幸福。个人的幸福和大家的幸福是不可分割的”。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所以,任何个人人权无法脱离集合体的支撑。

从马克思主义人权基本原理出发,把马克思的伟大理想、未来制度预设同中国的现实可能性和客观必然性融为一体,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的生动实践中,创立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这就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最重要成果。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结为:

(一)建构性

在继承的基础上持续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结合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与现实发展样态进行系统性构建,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一大特色。那么,这个系统的基点究竟是什么?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需要理论,在资本主义社会,所谓自由平等“只是一种以相互掠夺为基础的假象……因为每一个人的私利都力图超过另一个人的私利”,所以,要真正反映“这种物属于我的本质;物的为我的存在、对它的占有,就是我的本质的属性和特点”,就必须抛开形式上抽象地主张自由平等的观点,建立最大限度反映人的本质属性的人权理论。从实质上分析,在内容上,新时代的人权既不是号称为第一代人权的自由权,也不只是被奉为第二代人权的平等权。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超越了抽象地以自由或平等为圆心的人权体系,始终立足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紧紧扣住“发展”这一中国的第一要务,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围绕这一对核心权利构建中国自己的人权体系。

(二)回应性

从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基本立场出发,探讨社会性在当代中国的特有属性及其对于人的权利的作用。毋容置疑,现实化是马克思主义的生命活力之所系,从与资产阶级的论辩到理论体系的建立再到对现实危机矛盾的高度回应,马克思主义对实践着的历史唯物主义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当代中国坚持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强调立足国情,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进行人权理论构建与实践探索,最根本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消解人权现实矛盾,能动地回应现实人权关切。减贫、就业、医疗保健、教育公平、粮食安全、环境权益等正是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应当聚焦于这些核心人权进行系统化的制度完善和有效的实践。

(三)主体性

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一基本原理出发,把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唯物史观、传统中国民本思想精华与现实价值需求结合起来进行创造性的理论转化,致力于矫治以“神”为本、以“权”为本、以“官”为本、以“钱”为本或以“物”为本所带来对人的本质的曲解,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宗旨到“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再到“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价值定位,演进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并载入2018年宪法修正案,最终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把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与价值的理论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意味着人民是社会主义制度和规范体系唯一和最高的主体。只有全体中国人民才是‘法治中国’这一历史任务的最高权利者和责任者。”从发展的脉络看,“人民主体地位原则”是对卢梭“人民主权”口号的历史性超越,因为“人民主权”是在“人民无权”时代的一个正义表达,意在促使公权力回归人民。而“人民主体”则更进一步,全方位、深层次地彰显了人的本质和人的价值。“人民主体地位在习近平治国理政的理论与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权力主体、价值主体、实践主体、评判主体四个维度。”其核心在于,一切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切实保障民生福祉和基本人权。

(四)共同性

我们往往否认抽象地谈论人权的普遍性,甚至对普遍性的含义存在诸多争议。其实,人权的普遍性是有条件的、在一定的时空下存在的。如果不承认这一点,人的权利平等与社会公平便无法实现。从阶级对立、阶层分化与身份固化上分析,基于地理空间和先天条件制约所造成的非对称性、非均衡性,是个人主义人权观所无法克服的。只有凭靠社会共同体所蕴含的特有的整合能量,才有可能予以消解并最终做到标本兼治。从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这一基本原理入手进行分析可知,只有赋予人民以平等的选择权、主动的参与权、公平的分配权,才能打破人权形式对人权实体的束缚,消除时空对人身自由与特定身份的限制,保障不同身份、不同地域的不同主体在空间和层级上的自由流动,不断提升人权水平。在现实中国,通过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确保实现底线的正义,做到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权利公平的统一。通过贫富、城乡、区域、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之间的均衡协调发展,让每一个人尤其是特定区域的脆弱人群、弱势主体共同分享人权。在国际社会,贫困、饥饿、疾病、恐怖主义、环境污染以至战争与动乱,严重威胁和破坏了人类的生存与和平发展,对全体人类共享人权带来极为严峻的挑战。而西方大国提出人权高于主权、奉行人权双重标准,大搞人权外交,实质上是借人权干涉别国主权。为此,通过对传统中国大同世界和以义为先思想理念的弘扬,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等基本理论出发,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公认的世界伦理金律基础上,新时代的中国秉持包容平衡普惠共享的人权理念,充分彰显人权的福利性、公正性、救济性,为“促进全球人权治理改革”,提出坚持共商共建共享,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主权平等和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础上,增强中国和其他所有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人权治理中的代表性和话语权,改善现有国际治理体系,优化权利供给、行使和分配机制。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演进逻辑


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不仅表现在科学回答了人权是什么的核心命题,而且站在历史与现实相互交会的连接点上全面揭示人权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内在逻辑,为找准人权历史脉络、把握人权发展规律、夯实人权现实根基提供理论养分。

(一)历史逻辑

探明人权的历史文化基因,植根于历史链条与优秀传统文化之中加以丰富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中国化重要成果得以形成的基本前提。西方人权法哲学或囿于精神层面的抽象思辨,或流于机械直观的形式主义,从格劳秀斯的天赋人权到卢梭的主权在民,从笛卡尔的自我意识到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往往抛开具体历史生产活动来谈论人的权利,因而,“现实的生活生产被看成是某种非历史的东西,而历史的东西则被看成是某种脱离日常生活的东西,某种处于世界之外和超乎世界之上的东西”。整个历史包括人权史,都是人类为追求自身权利或有关价值目标的具体实践活动的结果,离不开人类已有的和正在进行的活动创造出来的客观物质条件。从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与演进史看,人权一开始是从批判中来、在批判中建构的。马克思主义深刻揭示资本主义的实质是自由竞争带来的极度不平等,其人权的虚伪性在于以流通领域的形式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所以,马克思主义通过发现价值规律,提出剩余价值理论,批判资产世界人权的不平等性和非真实性。研究表明,马克思主义不仅是批判性的,还是建构性的。在构建中探知人权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不可忽视的特征,《共产党宣言》探明了人权的两个制度基础或现实来源:“财产公有制”和“民主制”。可见,仅有革命的自觉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建立了这两个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生存”的权利。

中国人权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漫长累积过程,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通过对这一历史逻辑的探索,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提出了三个分析视角和六个历史时段,三个视角即从5000多年的文明史、500多年的社会主义史和新中国建设史的视角研究自身的理论创新与实践突破。六个时段即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逻辑进行探索的过程中,分析了社会主义思想从空想到马克思主义的诞生、苏联十月革命、世界社会主义革命、苏东剧变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飞跃。反映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之中,这一关于历史逻辑的宏大叙事“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进程”。

运用关于人权演进的历史思维和辩证逻辑,深入阐释中华民族5000多年来的权利演进历程,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根本经验。从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史看,中国民族人权基因值得认真分析和解密。例如,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以人为本”,法家的“刑无等级”、“一断于法”,儒家的“民贵君轻”、“仁者爱人”,以及“天下为公”、“大同世界”,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尤其是“仁”已经成为《世界人权宣言》的思想基础,对整合在起草时存在的不同国家、不同社会的不同文化、不同宗教背景下广泛存在的人权分歧,凝练普遍性人权的价值共识发挥了无可替代的历史性作用。这些无疑是当代中国人权发展中极其宝贵的思想资源,在传承的基础上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的精神气质。具体表现在:

其一,历史地探明了人权与社会主义的内在关联性。从社会主义500多年的历史,可以揭示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这一“伟大事业”的核心要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坚持和彰显人权发展的社会主义性质,才能确保人权事业稳定而具有可预期性地发展。社会主义在本质上体现了人权价值属性,其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人权保障奠定物质基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为了实现普遍的平等权利,“共同富裕”则旨在通过共建实现人人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其二,历史地揭示了人权与中国梦的内在关联性。从近代以来170多年的历史和新中国成立以来近70年发展的历史中,可以探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即“伟大梦想”对于人权的重要意义,中国梦在目标上体现为不断实现中国人民全面自由发展权利的梦想,其价值指向的人民性、权利性是十分鲜明的,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根本意义在于人民幸福,让发展成果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实现人民的幸福权利和美好生活需求。一言以蔽之,中国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中国人民的全面自由发展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人权梦。其三,历史地阐释了人权与执政党的内在关联性。从中国共产党90多年发展的历史中,可以发现加强党的建设这一新的“伟大工程”之于人权的重要意义。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始终必须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一方面,党的根本宗旨、本质特征和价值目标,无一不从人民性、人权性中找到合法性基础和制度优势;另一方面,关于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一系列理论,为党对人权事业领导注入了新的生命活力。全面从严治党,在实质上是为了通过构建系统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来强有效地规制公权力,防止外部竞争性所带来的巨大负效应,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其四,历史地论述了人权与改革开放实践的内在关联性。从我国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中,可以揭示进行人权史“伟大斗争”的重要意义。“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不断步入深水区,矛盾叠加、风险交织显露端倪。习近平在2016年12月中央政治局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上指出,“面对新形势新挑战,要发扬斗争精神,既要敢于斗争,又要善于斗争”。这里的“斗争”决“不是再去搞‘以阶级斗争为纲’,而是指我们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征程上,不能丢失那种敢于直面矛盾、敢于较真碰硬、敢于尽责尽力、敢于善作善成的精神状态”。举例论之,打赢扶贫攻坚战为实现免于贫困的权利开辟了广阔前景。从加强人权立法到人权司法再到人权法治保障,司法改革是人权发展的强力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自由权、平等权和发展权具有重大理论价值与实践功能。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入的革命”,是推进公民政治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利发展到新高度新境界的必由之路。

(二)理论逻辑

对于人权的理论基础,“天赋人权”经过斯宾诺莎和格劳秀斯等提出、自然法学派的不断演绎而成为一个非常经典的西式命题,在对抗“君权神授”的革命斗争中起到过一定的进步作用。但是,与生俱来的不证自明不言而喻的人权,在不平等的制度现实面前往往苍白无力、不堪一击,也根本无法回应人类多元人权文化共存的挑战。在解构的基础上,马克思发现了一个人权秘密: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源于经济社会文化的现实。他明确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特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此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同时,马克思的人学理论为人权发展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有学者认为,“现实关系决定了人是自然、自由、社会、劳动和历史五个维度的辩证统一”。这一观点认识到了马克思关于人的多维本质的理论,但是,从现实中国面对的内外部关系的性状来分析,必须进行进一步的深入分析和逻辑优化。第一,“人”是一个“自然人”,需要满足底线性的生存需求,生命权、健康权以及与此相关的食物权、衣着权、住房权等人权便成为必需。第二,人是一种“社会人”。通过对人的本性的深层次解析,我们认识到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对社会生活的向往,意味着人的本质得到升华,人对权利的需求就不再只是单个的孤立的人的权利形态,而表现为在人与人的相互关联中获取与分享人权。在形式上,关于社会公共生活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诸方面的权利得以生成与演进。第三,人是一种“经济人”。经济不仅是决定人权实现程度与性状的基础,而且其本身就是一类人权,经济生活的平等参与权、就业权、获得报酬权、同工同酬权、劳动保护权等权利对于人类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功能。第四,人是一种“政治人”。政治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的重要面向,对政治生活的被动或主动参与成为人类的重要活动形式。于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达自由权之类的权利应运而生,而且必不可少。文明越发达,关于政治权利的诉求和满足之间的互动就越频繁充分,政治权利的落实之于社会共同体的维系和秩序优化的意义便愈益重要。第五,人是一种“文化人”。每一个人都渴望成为有文化的人,靠知识改变命运,文化权利对丰富人的本质、激发人的潜能具有独特的魅力。第六,人是一种“生态人”。应当高度重视人的生态属性,将生态性作为人的本质属性进行认识和研究,以平衡人的经济性和逐利性。将经济人融入生态人的要素,达致二者的有机体。这里的生态人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与世隔绝的原始人,也不是指抽象意义上的通过构建人与自然、人与人自己、人与社会的良好生态关系来重塑理想的人,而是在经济与生态、人与自然之间的理性互动中优化人的行为、发展人的本质,在这一背景下,保护生态权利便成为人类得以可持续地生存与发展的必然诉求。

为此,应当澄清以下两个观点:一是国际社会对于发展维度认识的误区以及中国的纠偏。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将“经济”、“社会”与“环境”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三个支柱。如果仅仅从这三者的互动关系上看,这一归纳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但是,如果放眼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大局,这种三位一体的发展观依然存在某些偏狭之处,即没有看到文化、政治要素对于人类发展的持续性、整体性的意义。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与生态各个方面来揭示人的本质需要,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体化保护奠定了深厚的基础。二是对发展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定位存在的偏误及其矫正。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宇宙中心主义,都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于是,通过克服以往经济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提出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用人民主体、人民中心来统摄、整合人的本质与人的发展的每一个维度与各个要素,实现人的自由权利的全方位保护。

(三)实践逻辑

西方的人权观是在反人治专权的革命中祭起天赋人权大旗的实践产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更是来源于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三大实践。有一种观点认为,战争年代的共产党是一个革命党,而革命党的功能是解构而非建构性的,谈不上建设什么人权与法治。与之相反,我们认为,革命实际上是一个“赋权”的过程,以土地权、男女平等与婚姻自主权、参政权为基本内容的民主革命,成为争取人权的最彻底的实践活动。革命党的实践逻辑本身既是破坏性的,也是建设性的。无论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还是婚姻法、土地法,以至专门的人权保障条例,无一不生动地求证了革命党的二元价值。而和平年代的建设与改革实践则旨在全面实现对人权的法治确认、优化、革新与强化,赋予人以根本法上的主体地位,从权力中心转向权利中心,从人民主体的理论构建转向以人为中心的实践逻辑。如果说人民主体地位解决了人的整体意义上的法权关系问题,那么,将这种关系引入实践境地的便是以人为中心的发展及其人权化,也就是全面自由发展权利的充分实现。人权的实践逻辑不只是一个实践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要解决以下三大关系。

第一,理论预设与问题导向。把“人”、“人民”作为逻辑起点进行理论预设与制度创构,构筑起现代中国政治革命和可持续发展的合法性的坚实基础。而对现实矛盾的回应性,则是对合法性进一步拷问时不可回避的问题。现实中的问题主要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严重制约权利总量供给增加与配置失衡的互动关系,民生领域的权利实践面临资源供给不充足不均衡的严峻挑战,社会公平体系与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之间固有的内在张力难以消解,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二律背反无法超越。可见,现实人权关切的聚焦点不再只是抽象的一般意义上的人,而是每一个活生生的人。应当把人的抽象本质复归给人自己,最终落实为具体的个人人权。在人权的质量和数量两个层面对人权的实践模式进行升级换代,即优化总量供给模式和个体配置模式,拆解整体主义的法律主体关系,精准细分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在传统的普遍主义调控方式之外引入个体主义的调控方式,尤其是对被边缘化、碎片化和平面化的主体进行意义重构和关系再造。

第二,主流人权与新型人权。何为主流人权?如果按照西式的话语,主流人权无非就是公民对抗政府的政治权利。正是基于反封建的历史实践,该观点获得了一定的正当性。而当反封建已经成为历史时,何以理解主流人权?这成为一个存在重大分歧的全球话题。于是,在国际社会,面对多元人权文化,围绕这一主题的争论绵延不断。对这一问题的理解,至少可以从新型人权的衍生中得到某些答案。生存权或社会权、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的人权属性由于面临主体的集合性和救济的非司法性挑战而饱受西式思维主流人权观的诟病。强化法理证成与实践回应,是人权法哲学应予阐释的重要论题。

第三,话语固化与范式转化。人权的敏感性似乎在于对抗性、斗争性甚至革命性。人权的确具有与公权相对存在的一面,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对立的话语体系下,人权的敏感性永远是存在的,尽管一定的区分与对立对人权的存在与保有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如果一味强化这一关系,则只会永远在上述两分法的话语领地中原地兜圈子。谋求人权与公权的二元互动、和谐、对话与共处,是人权实践逻辑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人权理想的实现之道


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依据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结合中国现实国情,站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创造性地预见和指明了中国人权向何处去的实践路径。

(一)起点提升

跳出西方将人权视为个人对抗政府的工具这一偏狭观点,不只是一般地从社会的政治矛盾来解构人权,而是立基于更加宽广和恢弘的视角,从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立场出发来揭示人权实践的奥秘,理性分析社会主要矛盾的演变,并以此作为人权实践的立足点,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当代化中国化的一个基本创新点。党的十九大深刻认识到,中国当今社会主要矛盾已经从以往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转变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充分不平衡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由此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第一,当代中国的人权维度已然从物质性权利和文化性权利拓展到了“美好生活权利”,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过程在本质上就是不断实现人权的过程。第二,随着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和全面小康的实现,人权的起点进一步提升,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新机遇。第三,人权体系在这一基本矛盾不断加速运行中得以丰富,人权形态需要进一步优化。其中,人权的“发展不平衡”对应的是平等权,“发展不充分”对应的是发展权,“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应的是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这些层面的权利将是今后较长时期中国人权发展的重点。

(二)理念创新

伟大的人权实践离不开科学的人权理念指导。以新发展理念创新人权实践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现实化的突出表现。以新发展理念为根本指导,探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与人权的融合之道。“创新”是人权发展的坚实物质基础,拓展人权的客体范围和外延,夯实人权的现实根基。“协调”确保所有主体平等参与和分享人权,反对基于先天或后天因素的种种歧视。在中国,这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反对身份歧视、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而是更加强调贫富、城乡、不同区域、经济与社会诸方面之间的均衡发展,让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与民主政治进步成果公平地惠及每一个人。解决“绿色”发展问题尤其要得到重视,要积极按照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从以往的经济维度到经济与环境二元互动再进入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并进的三维视角,在法理上认清生态环境是最重要的民生福祉和基本人权。“开放”是跨主权间进行人权对话、互动与合作的基本方式。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但人权绝不是封闭的与世隔绝的,恰恰相反,只有在多元人权文化的交流与碰撞中,才能相互激荡、包容与互鉴。为此,应当实现人权方法论的调整,从对立对抗转变到既斗争又对话与合作的轨道上来,以更加开放的姿态积极参与、支持和促进人权国际事务。“共享”涵摄着人权的本质要求,旨在实现结果正义和权利公平。没有共享,就没有真正的人权。为此,改革分配体制,紧紧扭住自由与平等互动这一人权的牛鼻子,致力于解决“最大限度平等下的自由”这一西方人权难题。只有通过制度的正义才能走出这一困境,而社会主义制度才提供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分配正义制度这一彻底的解决方案。

(三)整体推进

人权本身具有不可分割、相互关联的基本属性。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在和平发展中全方位实现人权是人类的共同价值。只是在不同价值观和不同时代背景下,人权的整体性发展被分解和分化。当代中国在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理论尤其是新发展理念导引下,重新回归人权的整体性本质,以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战略布局促进不同种类、不同形式人权的全面落实。既保护公民政治权利,也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还要落实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战略,特别重视环境权、健康权等权利。这就大大拓展了国际社会目前流行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位一体的发展观。2015年联合国世界首脑峰会通过了《变革我们的未来: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为人类设定了新的十五年发展总目标。该议程宣称所设定的“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和169个具体目标展现了这个全球新议程的规模和雄心……它们要让所有人享有人权,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它们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并兼顾了可持续发展的三个方面:经济、社会和环境”。中国是联合国新发展议程的积极创制者和践行者,2017年,中国发布了全球首个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进展报告———《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进展报告》。中国的人权发展事业不仅仅主张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环境权利的协调发展,还致力于在民主政治权利和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共同进步。因为没有政治权利的发展,经济自由便失去精神支柱和制度保障;没有文化权利的发展,也就不可能带来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文化既是国家与人民发展之魂,也是人权发展之魂。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五个领域的整体性推进为公民人身人格权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落实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同时,人权在上述诸领域整体实现的诉求对加快实施“五位一体”战略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只有上升到人权及其整体性保障的历史高度,才能把准发展战略的理论与实践脉络。

(四)治理强化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人权治理离不开良法善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部署是更好实现人权的根本保障。其中,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本身就是“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的社会,即幼有所教、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老有所扶,生命健康权、住房权、工作权、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全面落实。全面深化改革是人权发展的根本动力,为人人享有高水平的人权提供动力机制、分配机制和保障机制。通过改革,既尽可能释放现有体制机制的人权活力,又日益优化资源与义务的配置体系,确保人权的公平分享,防止人权蜕变成少数人的特权。这正是当代中国持之以恒地不断推进改革纵深发展的内在奥秘之所在。全面依法治国是人权的最有力保障。人权是法治的终极价值。作为良法善治的法治,人权正是其所蕴含的良善价值的内核,一切法治价值,无论是秩序、效率,还是民主、公正,抑或其他,如果不以人权权利为根本指向,必将失去依托和根基,难以为继。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确认,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再到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人权的法律治理为人权的有效实现构筑起最为可靠的规范、确认、运行和救济体系。全面从严治党是人权的最根本保障。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统一是中国治理与西方治理的原则性区别,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以中国式的独特表达方式确立了人权价值,将人民主体地位确立为党内法规的基本原则,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根本宗旨,在当代进一步诠释和演绎为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实现“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而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是一切法治关系的轴心,只有依法监督制约权力,才能有效保护权利。在全面从严治党语境下创设国家监察权,形成不敢腐的惩罚机制、不能腐的制度机制和不想腐的预防机制,实现这三者的相互衔接、三位一体、相得益彰,为人权与权力的界分、遏制权力对权利的侵犯、确保二者的良性互动找到了最佳理论支点和制度规范。

(五)共同塑造

171年前,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给出的解决世界性人权问题的根本方案是:“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如今,面临全球化带来的挑战,中国方案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在2015年纪念联合国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演讲,正式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2017年在日内瓦联合国大会上再次发表演讲,给出了解决全球问题的中国方案。这个“中国方案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联合国通过决议,正式确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方案。为此,应当研究:第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共识:人类共同价值观。反对西方的所谓普适价值,也不是向外强制推销自身的价值观,而是寻找价值的交集与共性,融汇成人类共同价值观,形成一个基本结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这正是当代中国对人类价值体系相互交融性的贡献。第二,根本原则:共商共建共享。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治理原则体现了参与性、透明度、公平性、程序性、包容性的基本特点,其中,共同协商是前提,需要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有均等机会参与国际事务处理,平等对话、充分合作、广纳民意,形成最大限度的共识。共同建设是共享人权的必由之路,体现了现代治理的共治互治思想,为此,应当致力于全球治理体系的优化与改善,提升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和参与度。共同享有是根本归宿,彰显了共同参与共同促进的最终价值,即人人享有发展成果,实现分配的正义。第三,基本方式:中国发展和世界发展互动互通。构建全球发展合作伙伴关系,积极促进南南合作、三方合作,让各国搭乘中国改革开放的“快车”、“便车”。这无疑是中国以义为先的义利观在当代的现实表现,体现了发展机会均等和人类共同发展的普遍性人权精神。第四,具体形式:“一带一路”、亚投行等。其最基本的设计理念和要求是平等互利、包容平衡、互惠共赢,而不是近代西方大国崛起时的殖民主义方案,也不是现代头号帝国美国崛起采纳的马歇尔计划、卡特的“人权外交”和里根的“人权卫士”策略,在法治价值上实现从“殖民法”到“和平法”再到全球公平“发展法”的根本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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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1期目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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